現行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,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天後分娩,或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天後早產,行政院認為規定不適宜,昨天刪除上述年資限制。
另外,為考量女性勞工產後的健康照護,並補償經濟生活所需,草案也明訂,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卅天的生育給付;雙生以上者,依比例增加給付,生雙胞胎者可請領二個月,三胞胎者可請領三個月的生育給付。
草案並調整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、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,並增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,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四年調整一次,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。
行政院長陳冲表示,這次修法是為配合國民年金保險制度,增進女性勞工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的權益,以及加強照顧年資較短、投保薪資較少的弱勢勞工及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保障,他指示勞委會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,儘早完成立法程序。
【聯合報/記者陳洛薇報導/20120224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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